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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荆州市市直单位建账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更新时间:2008-2-25   访问次数:754   作 者:老诚
 

荆州市财政局

荆州市工商局

荆州市民政局 文件

荆州市国税局

荆州市地税局

荆州市审计局

荆州市监察局

荆财字[2008]50


关于印发荆州市市直单位建账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

各县、市(区)财政局、工商局、民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审计局、监察局、市直各单位:

现将《荆州市市直单位建账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页无正文)



荆州市市直单位建账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会计建账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认真做好我市市直单位会计建账监管工作,切实规范单位会计建账行为,特制定本方案。

一、市直建账监管范围

市直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荆州中心城区的公司、企业(以下统称单位)均属会计建账监管范围。荆州中心城区的公司、企业会计建账审核工作由市财政局统一组织,监督检查工作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负责。

二、建账监管内容和方式

纳入建账监管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

建账单位到市财政局首次办理会计建账审核手续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四)经办人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及复印件;

(五)建账监管登记表及单位的会计总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采用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的单位,持上述相关资料和打印完整的上年度会计账簿及科目余额表办理建账手续。

市财政局对建账单位的总账、银行存款日记帐、现金日记账审核后在其账簿启用表的右上角空白处加盖“荆州市建账监管专用章”并加贴建账监管审核标识。

建账监管审核标识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免费发放。审核标识采用激光防伪技术,内容包括数字编号、风险提示、监制单位等。

三、实施步骤

为切实做好市直单位建账监管工作,各部门要加强配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

(一)宣传发动。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建账监管工作的意义,实施步骤、政策措施等,扩大影响,营造氛围,要通过多种渠道将建账监管实施方案送达各单位。

(二)调查摸底。财政部门在国税、地税、工商、民政等部门的配合下,摸清市直各单位的基本情况,认真填写有关表格,为建账监管工作实施做好准备。

(三)建账审核。市直单位的首次建账审核自200831日开始,财政部门应认真审核单位会计账簿设置情况,指导和帮助各单位规范建账,对经审核的总账、银行存款日记帐、现金日记账,在其账簿启用表的右上角空白处加盖荆州市建账监管专用章并加贴建账监管审核标识。

以后每年的元月份为会计账簿结旧转新时间。建账单位应当于年度终了30日内,持新旧会计账簿到市财政局办理审核手续。市财政局在对其新旧账簿检查审核后,在新的会计账簿启用表的右上角空白处加盖荆州市建账监管专用章 并加贴建账监管审核标识。采用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的单位,在年度终了30日内持打印完整的年度会计帐簿和年末科目余额表到市财政局办理审核手续,市财政局在其会计账簿和科目余额表上加盖荆州市建账监管专用章,并加贴建账监管审核标识。

(四)督促指导。对没有办理建账监管手续的单位,财政、工商、民政、税务等部门要上门督促单位及时办理建账监管手续;对应当依法建账但不具备条件设立会计机构或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可引导其借助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审批从事会计代理记帐的专业机构代理记帐和办理建账监管手续。

(五)监督检查。各部门应定期深入到各单位开展建账监管联合检查,对违法违规建账行为,要根据《办法》的规定和各自职责严肃查处。

四、工作措施

(一)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建账监管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建账监管软件的开发与调试,审核标识的印制,各单位会计账簿设置的审核与数据的录入;负责督促市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办理建账监管手续;召集部门协调会议和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在预决算和日常监督管理活动中以经审核的会计账簿为依据。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公司企业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年检的情况;督促公司企业到财政部门办理建账监管手续;在企业年检和日常监督管理活动中以经财政部门审核的会计帐簿为依据,对尚未办理建账监管手续的企业在工商年检期间,要严格审查,并督促其及时办理建账监管手续

民政部门负责提供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检情况,督促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设立会计账簿并到财政部门办理建账监管手续,在年检和日常监督管理活动中使用会计账簿时以经财政部门审核通过的会计账簿为依据。

国税、地税部门负责提供纳税人的税务登记情况,在进行税收征管活动中,以经财政部门审核的会计账簿为依据,对尚未办理建账监管手续的单位督促其办理。

审计部门进行单位财务审计时以经财政部门审核的会计账簿为依据,对尚未办理建账监管手续的单位督促其办理

监察部门负责对建账单位和管理部门贯彻执行《办法》和本方案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评价。

其他有关部门及社会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等)依法使用单位会计帐簿时,均应使用经财政部门审核通过的会计帐簿。

(二)建立和完善专管员制度。财政、国税、地税、工商民政等部门应建立专管员联系制度,相互提供专管员名单及划片管理情况,并做好专管员建账监管知识的培训工作。各专管员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报信息,定期开展联合检查,共同做好建账监管工作。

(三)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市财政局负责开发建账监管信息管理软件,建立共享信息平台。建账监管信息管理软件为相关管理部门设置数据导入和导出接口,方便信息获取。各相关部门应设立建账监管信息管理员,各信息管理员在进行身份认证后登陆建账监管信息系统,根据各自的职责在授权范围内分别录入、更新和查询单位的基本情况、年检注册情况、建账审核情况、税务登记情况、违法违规情况、主要财务数据等信息。

(四)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各部门对建账监管的宣传发动、调查摸底、上门服务、督办检查、信息共享等工作应层层落实,制定科学的考核评价指标和严格的考核评价程序,将建账监管工作纳入单位和个人年度绩效考核内容。

(五)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建立各部门建账监管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系会议,密切配合,共同把关,合力推进市直建账监管工作。财政部门为会议召集人,工商、民政、国税、地税、审计、监察等部门为成员单位,会议邀请市政府有关领导参加。会议主要内容包括:通报建账监管工作进展情况,各部门在建账监管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交流分析建账监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解决办法,拟定下阶段工作措施。会后,由市财政局形成会议纪要,印发参会人员,以便督办落实。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县、市、区参照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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