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财会字[2008]135号
荆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荆州市会计人员
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省财政厅鄂财会发[2006]28号《湖北省会计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荆州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培训机构 监督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省厅会计处
荆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8年4月22日印发
共印50份
荆州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市场,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质量,维护广大会计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湖北省会计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鄂财会发[2006]28号)、《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鄂财会发[2006]15号)等有关法律和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财政部门备案管理的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已办理工商、税务、社团、物价登记手续;
(二)具备与承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固定教学场所和设施;
(三)具备与承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专职管理人员;
(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五)有相关的教学计划和教学管理制度。
第四条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聘用的教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
(二)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三)具备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职称或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第五条 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按照合理布局、控制数量,跟踪监督、保证质量,有进有退、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备案确认制度。凡申请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必须按规定到属地财政部门办理备案确认手续,方可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否则,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对该培训机构的继续教育不予认可。
第六条 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具备第三条的规定,持书面申请报告和相关证明,填写《湖北省会计培训单位备案登记表》和《湖北省会计培训单位师资情况备案一览表》,备齐有关资料,报属地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备案确认。
第七条 凡经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备案确认的会计培训单位均在“湖北省财政厅信息网—湖北会计之窗”栏目(www.ecz.gov.cn)和“荆州市会计网” (www.jzskjw.gov.cn)公示,由各级财政会计部门对所确认的继续教育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在培训场所公布本单位服务承诺书,设立“服务质量举报箱”,接受学员的监督。
第八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坚持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按照培训对象,分系统、分行业、分层次开展培训。培训内容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讲求实效,学以致用的原则,突出培养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素质。具体培训内容由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根据财政会计管理部门下达的年度培训计划,在与受训单位协商后报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备案确认。
第九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每期培训班开课前两周,应将本次培训人员名单、培训学时、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教学计划分别以书面和电子形式报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备案。培训结束后7日内上报培训班总结、学习效果自评情况和考试合格人员的有关信息。
第十条 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当自觉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管理,自觉配合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按规定收取培训费、教材费,不得滥办班、乱收费。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依法对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一)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保持规定资质条件的情况;
(二)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变更、终止的备案情况;
(三)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情况;
(四)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教学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可以对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进行实地检查,也可要求将有关材料送到指定地点接受检查。
第十三条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一)被投诉或者被举报的;
(二)未保持规定资质条件的;
(三)在教学及管理中有不良记录的;
(四)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生源的;
(五)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
第十四条 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60日进行整改:
(一)未保持规定资质条件的;
(二)无教学计划的或未按教学计划完成教学课时和内容的;
(三)师资及管理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和教学要求的;
(四)教学设备落后,不能承担教学任务的;
(五)教学管理混乱,学员投诉较多的;
(六)其他影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质量的问题。
第十五条 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对其继续教育不予认可,并统一向社会公告:
(一)只收费不培训;
(二)虚设培训场所,以虚假申请材料欺骗备案机关的;
(三)以虚假广告欺骗学员,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服从有关部门管理,有第十四条情形之一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五)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向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总结,各级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负责对所备案管理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上年度继续教育培训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考评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相关信息,凡需向社会公布和公示的,均通过湖北省财政厅信息网—湖北会计之窗”栏目公示,(网址:www.ecz.gov.cn)或“荆州市会计网” (www.jzskjw.gov.cn)。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荆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