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荆州市会计学会
第二条 荆州市会计学会是由全市会计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等社会人士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是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三个代表”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努力提高会计学术水平,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为全市会计从业人员服务、为荆州经济繁荣服务、为荆州会计事业发展服务,构建荆州“和谐会计”。
第四条 本会接受荆州市财政局、荆州市民政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塔桥路3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1、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要求广大会计从业人员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维护国家和集体财产,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促进经济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2、制定全市会计科研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课题研究。维护会计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反映会计从业人员呼声,支持会计从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
3、根据会计发展与改革的要求和会计工作各阶段重点,成立相关课题研究小组开展学术研究,为会计改革和会计管理工作服务。承担湖北省会计学会委托的课题任务。
4、奖励和宣传有突出成绩的会员、优秀论文作者、学会积极分子和学会工作先进集体。
5、开展会计从业人员教育与培训工作,为全面提高我市会计从业人员素质服务。
6、编辑出版会计专业书刊,提供会计信息,推动会计知识的普及与提高。
7、开展对外交流,组织会计工作考察活动。
8、接受市政府、中央及省驻荆单位和各县(市)区委托,就会计问题进行咨询;对投融资等财务活动进行论证;对会计研究成果进行鉴定;对优秀科研成果进行推广。
10、建立会计从业人员人才信息库,面向用人单位提供会计人才信息。
11、接受市政府委托,代理在荆州注册但在外地工作的本会会员会计从业人员的年度继续教育申请、注册登记、从业资格证的转档手续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等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个人会员
凡承认本会章程,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1、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水平的会计从业人员。
2、从事会计理论研究和教学工作者。
3、关心会计事业发展和支持会计学会工作的负责人。
第九条 单位会员
凡承认本会章程,依法成立的各县(市)、区和市直行业性会计学会,以及从事会计教学、科研及大中型厂矿企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及单位,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享有加入本会会计专业人才信息库权利;
6、委托本会办理年度继续教育申请、注册登记、从业资格证书转档、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等有关事项。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入会手续
个人会员:本人提出申请,报本会审批,同意后颁发荆州市会计学会个人会员证书。
单位会员: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科研单位,单位提出申请报本会批准后,颁发荆州市会计学会单位会员证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或修改学会章程;
2、选举或罢免理事;
3、讨论和决定工作方针、任务;
4、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
6、处理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职权:
l、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申请决定设立办事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产生,在理事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一、三、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l、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3、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对会长负责。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l、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签发本会工作性文件;
6、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学会秘书处。学会秘书处是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协助秘书长对学会事务进行管理。秘书处的职责是:
l、联络、协调各分会、单位会员研究学会工作;
2、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3、根据会长、秘书长提议,召集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4、起草工作报告和有关文件,定期向秘书长、会长报告工作;
5、收集整理会计信息资料;编辑出版会计书刊。配合会计改革中心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提供调查报告;
6、组织会计专题讲座和会计从业人员培训工作等。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l、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服务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通过的会费标准决议,应在30日内分别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作津贴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学会终止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年10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2006年10月20日核准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