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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人员管理意见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0-5-4   访问次数:236   作 者:市财政局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财务会计人员管理意见的通知

荆政办发[2010]30

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人员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00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人员管理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会队伍的建设,提高财会人员依法理财能力,推动单位财务管理水平提高,管好用好各项财政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会计机构岗位责任制

(一)健全会计机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年度预算经常性支出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必须在整合现有内设机构基础上单独设置或综合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专职会计人员,进行独立核算;年度预算经常性支出规模不超过500万元的,可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但要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各单位全部财务收支活动必须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会计机构统一核算管理。

(二)明确会计机构职责。各单位会计机构的基本职责是: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依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合理编报预算,组织预算执行,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本单位正常运转;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对内部非独立核算部门的财务管理,实行内部核算办法。

二、明确财会人员的任职资质

(一)明确财会负责人的任职资格。财会负责人是指在一个单位内负责财务会计工作的管理人员,包括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负责人和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会计人员所指定的会计主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任用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应符合《会计法》的规定: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各单位任用财会负责人必须符合《会计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并征询财政部门意见。市财政局要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任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明确财会负责人的工作要求。财会负责人必须具备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熟悉和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政策和财会制度,能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加强内部会计控制,按照规定认真编制并严格执行部门预算和政府专项资金预算等,及时分析检查财务收支和预算执行情况,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严格持证上岗制度。各单位要合理设置会计工作岗位并配备合适的会计从业人员。会计从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会计法》的要求,做到持证上岗,对无证上岗的人员,要限期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对无法取得的要及时予以撤换。

三、加强财会干部队伍建设

(一)加强财会工作的领导。各单位负责人要加强财政、财务管理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执行财政政策、财务制度的自觉性,增强依法理财的能力;进一步加强对单位会计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本单位预算执行和财务管理情况汇报,支持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开展会计监督。财会人员的岗位要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不得兼任其他工作,以保证其主要精力从事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二)加强财会人员的教育与培训。各单位要加强财会人员的培训,鼓励财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不断提高财会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各单位要有计划地吸收一些年轻的、具有会计或审计专业学历、懂业务的人员充实财会岗位,不断加强单位财会力量。

(三)加强财会人员的考核。市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财会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定期开展考核工作,对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工作做得好的,要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财会岗位的要建议单位进行调整。

四、强化财会人员任职履职监督

市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财政监督主任对派驻单位财务会计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方案及财务机构负责人任命、考核、奖惩情况的监督职能,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会人员履职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市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开展财务会计执行情况和财会人员任职履职情况的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检查结果作为考核评价财会人员的重要依据。要不断创新检查方式,组织行政事业单位财会人员开展对口检查和交叉检查,通过检查促进财会人员的学习与交流,促进单位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荆州市财政局

00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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