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
2010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荆财会字[2010]158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一步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鄂财会发[2006]15号)和《荆州市会计从业资格证注册登记实施办法》(荆财会字[2005]6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鄂荆财会字[2010]13号),现就我市2010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与学时
凡需在2010年办理会计从业资格注册登记的会计人员均属2010年度继续教育对象。2010年度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二、继续教育培训内容
2010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根据不同的培训对象,分行业、分层次开展培训。培训内容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讲求实效,学以致用的原则,结合各行业、各单位特点,有针对性地选择培训内容。2010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培训内容结合全省“会计管理年”活动安排,以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实务、会计基础规范、财政“四项改革”(即:单位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非税收入)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政策为主;
(二)企业单位培训内容:大中型企业以推动《会计准则》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贯彻实施为主、小企业以解决企业会计核算和建账监管审核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主,组织安排培训内容。
(三)其他单位培训内容根据单位性质、行业特点、会计人员需求确定培训内容。
对于初次参加注册登记的会计人员,其培训内容以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基础规范、会计实务操作、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电算化为主。
三、继续教育培训的形式
2010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采取集中面授和网上学习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会计人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参加面授或网上继续教育培训,鼓励会计人员通过开展会计专业课题研究、接受学历教育、参加专业知识竞赛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自学方式完成继续教育。采取自学方式的学时认定依照《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鄂财会发[2006]15号)第七条执行。
凡是参加集中面授的会计人员必须到经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备案确认的培训机构学习。目前荆州城区已办理备案手续的培训机构包括:荆州卓信会计培训服务有限公司,联系电话:8512498,联系人:刘庆丰;荆州市三联财务策划有限公司,联系电话:8255760,联系人:刘本坤;长江教育培训中心,联系电话:8232968,联系人:付维维;湖北大信瑞达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联系电话:8123401,联系人:施新建。参加网上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先到荆州市会计局购买网上学习卡,登录中华会计网校(www.chinaacc.com),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
四、继续教育培训管理
(一)对培训机构的管理
1.社会培训单位必须按照属地原则向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申请备案,同城的会计培训单位只能向一个财政机关申请,未经备案不得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2010年上半年,按照《湖北省会计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鄂财会发[2006]28号)有关规定,将对属地已经备案的社会培训机构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所有培训单位要重新按照申请、审查、批准、公示的程序进行备案,备案申请材料内容依照《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登记和社会会计培训单位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鄂财会发[2006]27号)有关规定执行;申请采取网络远程培训形式的,还应向备案机关提供网络监管平台,并报送培训课件。
2.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要自觉接受财政会计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要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调查,及时掌握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实际情况,积极应对,妥善处理,防止违法违规现象发生。要重点查处培训资质、收费、师资、内容、时间、质量、服务、诚信、形象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查不合格的培训单位,要责令停止培训,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期限内未加整改或整改后一年内再犯的,要取消其备案资格;对严重损害学员利益、损害财政部门形象,影响恶劣的,禁入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市场。
3.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不得乱收费。
4.畅通对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渠道.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要在培训场所公布本单位服务承诺书,设立“服务质量举报箱”, 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要通过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建立网上咨询投诉平台等形式进一步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在培训班结束前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员意见反馈表》发放给每个学员,由学员填写后办理注册登记时交财政会计管理部门。
5.各县、市、区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年度终了一个月内要对各继续教育机构上年度继续教育培训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考评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二)对培训教学的管理
1.严格培训工作流程
(1)落实报备制度。培训提前7日向财政会计管理部门报备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人员、培训内容、培训教师、教学计划、教案或课件等相关材料。报备内容发生变更的,应提前3日报备案机关。
(2)健全考勤制度。办班培训应实行实名签到制;网络远程培训应记录每一名学员的详细登录账号、时段、IP等作为考勤依据。
(3)检验培训效果。培训结束时应对参加培训人员进行测试,由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出题、组织考试和阅卷。
(4)报送培训材料。培训结束后10日内,采取办班培训的培训单位,要向备案机关报送实名签到表、测试结果、培训小结等相关材料;采取网络远程培训的培训单位,要报送每一名学员的详细登录账号、时段、IP、学习内容 、测试结果、培训小结等相关材料。
2.改进培训教学管理
(1)培训单位要积极改进教学方式,改革传统教学手段,提倡互动式、启发式教学,拓展PPT讲授、专题讲座、实例教学等方式。
(2)要丰富教学内容。在《湖北省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确定的范围内,结合出台的新准则、新制度、新财会管理规定和学员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延伸。
(3)要合理编班、分层次开展教学。为保证培训效果,行政事业单位与企业、一般从业人员与初、中、高级会计人员应分开办班。
(4)要把好教师质量关。承担中、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师,一般应具备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职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承担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师,一般应具备讲师(含讲师)职称、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应经财政部门认可备案。
3. 合理使用培训教材
各县、市、区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继续教育培训教材使用的指导管理,各培训机构使用的培训教材应报属地财政会计管理部门核准。有关会计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原则上使用财政部制定的制度、指南、讲解等培训教材;根据行业性质组织培训所需要的教材,报属地财政会计管理部门核准。
(三)对会计人员的管理
会计从业资格证持有人员应根据相关规定,在办理注册登记前参加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活动,按照培训机构的要求,按时参加学习,认真完成培训时数。对连续两年未接受继续教育或连续两年未按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会计人员,不予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登记,并责令其六个月内改正,同时通报用人单位,逾期不改的,用人单位不得聘其从事会计工作。相关信息记入会计人员诚信信息子系统。对连续两个周期未接受继续教育的,视为自动离岗,并予以公告。
五、加强继续教育组织工作
1.各县、区、市财政局要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宣传力度,利用各种渠道,把继续教育的有关政策规定及培训内容、时间、培训机构等及时向社会公布,为会计人员及时了解有关信息提供方便。
2.各单位要积极组织和支持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为其学习提供方便,使会计人员都能够依法享有继续教育的权利。
附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员意见反馈表
二0一0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