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北省会计管理工作量化考核测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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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标准分 |
考核内容 |
评分标准 |
自评分 |
扣分 |
实得分 |
扣分说明 |
| 一、会计基础 |
20分 |
1、按照《会计法》规定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或者委托会计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的情况 |
1、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无证上岗,有1人扣3分;会计人员无证上岗,有1人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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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应设置会计机构而未设置的,应配而未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也未委托会计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的,扣3分。 |
| 3、应配备未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扣3分。 |
| 4、委托会计代理记账的单位,未配备报账员或出纳人员的,扣3分。 |
| 2、设置会计工作岗位,明确各岗位职责情况;会计人员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情况 |
1、未按要求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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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出纳人员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的,扣5分。 |
| 3、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会计法》第三十八条任职资格的,扣5分。 |
| 4、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每年未达24学时的,有1人扣1分。 |
| 3、会计工作交接合规情况 |
会计人员离职(包括临时离职)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扣3分;移交手续不全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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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任用会计人员实行回避制情况 |
1、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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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的,扣5分。 |
| 二、会计核算 |
35分 |
1、执行会计制度及建账监督管理登记情况 |
1、行政单位以及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未按规定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未按规定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或行业会计制度;企业未按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应的会计制度,其他经济组织未按规定执行相关会计制度的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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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已实行建账监督管理的地区未办理建账登记的扣5分。 |
| 2、会计凭证的格式、内容、填制方法、审核程序符合会计制度要求(抽查量不少于年度凭证的30%) |
1、原始凭证内容不完整的,按抽查量的每1%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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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原始凭证有错误的,未按照《会计法》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更正的,按抽查量的每1%扣1分。 |
| 3、原始凭证未按《会计法》第十四第三款规定进行审核更正的,每一张扣2分。 |
| 4、记账凭证内容不完整的,按抽查量的1%扣1分。 |
| 5、记账凭证的填制方法不符合会计规范要求的,按抽查量的每1%扣1分。 |
| 6、记账凭证不按规定签章装订的,扣1分。 |
| 7、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行为的,扣20分。 |
| 二、会计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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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账簿的设置、启用、登记、结账、错误更正方法合规的情况 |
1、未按规定设置总账、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的,每一种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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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未按有关规定运行的;以会计明细账代替出纳日记账的;未按规定打印账簿文本的;打印的会计账簿不连续编号的;不装订成册的;无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签章的;按上述单项扣分,每一项扣5分。 |
| 3、启用账簿时未在封面上填写单位和扉页启用表填写不全的,每本扣2分。 |
| 4、活页式账簿不定期装订成册的,扣2分。 |
| 5、不按账户顺序编号和编写页码的,扣2分,订本式账簿缺号的,扣5分。 |
| 6、会计更正方法不符合规定的每笔业务扣1分。 |
| 7、登记帐目无日期或无内容摘要的,每笔扣1分。 |
| 8、跳行、隔页登记未按规定划线注销的或没有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的,发现一处扣1分。 |
| 9、各账户未按规定按月结出余额的,每一个账户扣1分。 |
| 10、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和银行对账单不及时核对,不按规定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的,发现一次扣2分。 |
| 11、转页和结计发生额不符合规定的,发现一项扣0.5分。 |
| 12、抽查一个月的凭证和账簿记录进行核对,有不符的,每一笔扣2分。 |
| 13、进行账账核对,包括总账与明细账核对,总账与日记账核对,明细账的相互核对等,核对不符的,发现一笔扣2分 |
| 14、抽查货币资金,有价证券与部分财产物资与会计账簿记录核对,核对不符,发现1笔扣2分,其中货币资金、有价证券核对不符的,扣5分。 |
| 15、未按规定定期结账或擅自提前或延迟结账的,扣2分。 |
| 4、会计科目设置及核算规定执行的情况 |
1、不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科目的,明细核算与会计处理不符合现行政策以及决算的规定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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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任意简化国家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或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的,扣2分。 |
| 3、会计政策的选择和处理方法违反法律法规及现行预算管理及财务管理规定的,扣5分。 |
| 4、未按制度规定的科目进行核算的,发现1笔扣1分。 |
| 5、随意改变资产、负债、净资产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净资产,扣5分。 |
| 6、发生的各种资产损失未及时按规定进行处理的,每1笔扣5分。 |
| 7、随意改变收入、支出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收入、支出,扣10分。 |
| 8、随意调整定额等,编造虚假的财务预算的,扣5分。 |
| 9、伪造、变造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的,扣40分。 |
| 三、会计信息 |
10分 |
会计报表合规合法、准确真实情况 |
1、未按规定的格式编制会计报表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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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或向各部门报送不一致报告的扣10分 |
| 3、内容不完整或报送不及时,扣2分。 |
| 4、会计报表表内和表表勾稽关系不一致的,有一项扣1分。 |
| 5、未经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的,扣2分。 |
| 四、档案管理 |
10分 |
会计档案管理情况 |
1、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的,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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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会计电算化资料未按规定分别保存的,扣4分。 |
| 3、调阅会计档案无手续的,扣2分。 |
| 4、擅自销毁会计档案的,扣10分。 |
| 5、销毁会计档案不符规定或手续不全的,视情节轻重扣1—5分。 |
| 五、会计监督与财政监督 |
25分 |
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和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进行监督情况 |
1、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规办理会计事项的,扣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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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受理不合法、不真实的原始凭证的,每1份扣5分。 |
| 3、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发现账实不符,不按国家规定处理或不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的,扣5分。 |
| 4、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不予退回要求更正的,每1笔扣5分。 |
| 5、对违反财经法规等行为,不予制止和纠正的,每一项扣5分;制止纠正无效,不向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的,每一项扣2分。 |
| 6、对违反单位内部财会管理制度的行为,不予制止和纠正的,每一项扣2分;制止和纠正无效未向单位负责人报告的,每项扣1分。 |
| 2、建立并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情况 |
1、未建立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扣5分。未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的,扣2分;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单位未建立有关制度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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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无稽核制度或有制度而不执行的,扣5分。 |
| 3、未对货币资金收支和保管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未分离,相关机构和人员未相互制约的,扣5分。 |
| 4、单位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全过程的,扣5分。 |
| 5、审批人未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或超越审批权限的,扣5分。 |
| 五、会计监督与财政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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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并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情况 |
6、现金保险柜未按规定专人保管钥匙和密码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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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无专人保管有价证券或对有价证券不进行登记的,扣5分 |
| 8、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未及时存入银行的,扣5分。 |
| 9、未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将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未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的,每笔扣0.5分。 |
| 10、单位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坐收坐支的,每笔扣1分。 |
| 11、私设“小金库”,账外设账,收款不入账的,扣20分。 |
| 12、空白支票和印章全由一人保管的,扣10分;无登记、领用、签发制度的,扣5分; |
| 13、对其他货币资金不按规定管理的,扣5分。 |
| 14、无发票、收据领、用、存、缴销制度的,扣10分。 |
| 3、政府采购、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有关制度落实情况 |
1、不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未做到应采尽采的扣2分;政府采购计划落实不到位的扣2分;政府采购台账不健全的扣2分;政府采购行为不规范的扣2分;政府采购资金支付不及时,手续不完备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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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不按非税收入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足额缴存国库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扣5分。 |
| 3、不按规定建立票据台账、正确使用票据或违规使用票据的扣5分 |
| 4、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执行情况 |
1、无财务收支审批联签制度或有制度而不执行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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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执行过程中权限不清的,扣5分。 |
| 5、接受外部监督情况 |
1、不按规定接受建账监督登记管理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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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财政、税务、审计等国家机关的监督及社会中介机构的依法审计拒绝、隐匿、谎报的,扣20分 |
| 合计 |
1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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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1、本量化考核测评标准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工作基础规范》、《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单位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企业会计准则》及各行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文件。 2、评分须逐项、逐条进行,以扣完每项目的标准分为限,每项不出现负分。3、不涉及财政改革和管理考核项目的单位,该项目计满分。 |